把自己的银行卡有偿提供给诈骗分子使用,自己就可以坐拿一笔费用,看似天上掉馅饼的诱惑背后,却潜在充当了犯罪分子的帮凶。10月14日,迎泽区法院通报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今年年初,我市女青年小慧新晋宝妈,为了照顾孩子,她辞职在家当起全职太太。然而,小两口低估了人类幼崽的“吞金”能力,虽然老公努力工作,终究抵不过孩子每月奶粉、纸尿裤的花销巨大。小慧看在眼里急在心里,非常想帮丈夫分担经济压力。一天,小慧在浏览网页时,看到页面右下角的一则小广告:“招聘兼职家庭主妇,在家即可月入过万!”小慧不由得心动,既不耽误看孩子,又能赚钱贴补家用,简直不要太完美。小慧急忙点开广告,通过页面指引,加了一个陌生人的微信咨询具体事宜。对方告诉她,只需小慧办理好银行卡,邮寄给对方使用,每张银行卡每月可支付2000元酬劳。小慧有一丝犹豫,但转念一想,“就是把卡给他们用,他们违法犯罪跟我也完全没关系,就算追究责任应该也不会找到我”。于是,她把自己的一张银行卡按照对方的要求寄到指定地点。月底,小慧如期收到了对方转来的2000元“酬劳”。自以为发现“财富密码”的小慧,随后又将自己名下的建行卡、农行卡、工行卡及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U盾三件套,邮寄给了对方。正当小慧在家做着发财美梦时,公安民警找上门来,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立案调查,并采取了强制措施。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小慧的银行卡被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用于支付结算诈骗钱款,现已查明其中一张银行卡被他人使用入账金额高达195万余元,通过该银行卡有54人被骗,金额达105万元。3张银行卡涉案金额共计3000余万元,小慧从中非法获利6000元。法院认定,小慧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到被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法官提醒大家,不仅要对电信网络诈骗提高警惕,还要注意不要把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身份证等随意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