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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文普法,盛付通、拉卡拉被“图片点名”

 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公众号发布普法文章《利用POS机交易套现2500余万元!判了!》,其中持牌支付机构盛付通以及拉卡拉的相关POS产品在案例图片中被“点名”。
 
文章介绍,杨某经营一家保险公司,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外,他又发现了其他生财之路。2017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杨某在没有真实商品买卖、服务的情况下,利用其经营的保险公司的POS机进行虚拟交易,为信用卡持卡人代还信用卡后,再从该信用卡中套现获取代还的款项,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021年,杨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杨某为他人代还信用卡欠款涉及99人,涉案金额2551.78万元,杨某从中获取利润10.2万元。
 

法院发文普法,盛付通、拉卡拉被“图片点名”(图2)

 
配图显示,被杨某用于代还信用卡的POS机分别出自盛付通以及拉卡拉等第三方支付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拟交易的方式对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套现并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据悉,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零三千元。
 
据此前拉卡拉招股书显示,第三方支付业务存在来源于商户、客户的欺诈风险,主要风险类型包括:支付账户盗用、伪卡、信用卡套现、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其中,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合法手续提取现金,而是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并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
 
若支付公司未能有效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商户风险交易监测不到位或风险事件处置不力等,发生风险事件,可能面临客户投诉或诉讼,导致公司若存在明显过错需要赔付客户资金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公司进行处罚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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