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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季度信用卡行业情况、监管政策及动态

央行发布了《2021年第二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信用卡行业整体发展情况如何呢?有哪些重要政策值得关注?……一起来了解。


信用卡行业情况


信用卡在用发卡量

截至2021年第二季度末,全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7.90亿张,环比增长0.73%。人均持有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0.56张。


银行卡授信总额

截至二季度末,银行卡授信总额为20.23万亿元,环比增长3.01%。


银行卡信贷规模

全国银行卡应偿信贷余额为8.18万亿元,环比增长2.36%。银行卡卡均授信额度2.56万元,授信使用率为40.43%。


银行卡风险情况

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18.04亿元,环比下降8.31%,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00%。


银行卡交易情况

二季度,全国共发生银行卡交易1013.17亿笔,金额240.25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4.38%和9.66%。其中,消费业务549.87亿笔,金额33.16万亿元。银行卡渗透率为49.14%,较上季度下降0.15个百分点。银行卡卡均消费金额为3639.51元,同比增长10.58%;银行卡笔均消费金额为603.00元,同比下降10.23%。


移动支付情况

二季度,银行共处理电子支付业务673.92亿笔,金额745.74万亿元。其中,移动支付业务370.11亿笔,金额117.1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2.79%和10.32%。


二季度,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网络支付业务2608.30亿笔,金额87.3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8.17%和24.37%。


二季度监管政策及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警惕以“债事服务”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一些机构以提供“解债服务”为名,通过收取咨询费、服务费、保证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存在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风险隐患,严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财产权益。


有关风险包括:打着“债事咨询”“化解债务”旗号;承诺高额回报;大肆宣传造势。此类机构运作模式违背市场基本规律,资金链极易断裂,一旦出险参与者将面临严重损失。


江西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重点针对省内法人银行的“合作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明确省内法人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0%,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20%。


四川银保监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是要求加强大学生消费贷款监管。除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下一步均不得再向大学生群体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


二是进一步细化大学生消费贷款监管措施。


三是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向大学生发放消费贷款的行为。四是引导大学生群体科学理性消费。五是进一步完善违法违规广告监测和处置机制。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降低自动取款机(ATM)跨行取现手续费的倡议书》


鼓励各银行和清算机构适当降低同城ATM跨行取现手续费,收费标准不超过3.5元/笔。


其中,发卡行减半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不超过0.2元/笔;清算机构减半收取网络服务费,收费标准不超过0.3元/笔;布设ATM机具的收单行手续费标准不变,为3元/笔。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自移出名单之日起在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保存10年,10年内未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予以屏蔽或删除;10年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该条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计算。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信用承诺不实或者不履行承诺等弄虚作假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3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3年内取消其在任何领域申请信用修复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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