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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有救了!发改委《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来了


逾期有救了!发改委《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来了(图2)


为规范对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现有实践基础上,《办法》对信用修复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主要包含7部分内容,共41条。


信用修复的主要方式方面。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认定失信信息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失信信息公示,以及标注、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等行为。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自移出名单之日起在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保存10 年,10年内未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予以屏蔽或删除;10年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该条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计算。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信息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

(一)被暂扣、吊销许可证件的;

(二)被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的;

(三)被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

(四)被罚款 100 万元以上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属于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信息。


信用主体向归集机构提出终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申请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认定单位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如不能出具意见的,应当提供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二)信用修复承诺书。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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