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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银行卡收单业务_主要问题风险分析

  目前收单业务(包括银行卡收单和条码收单)是支付机构线下市场的主要业务,且多数支付机构主要采取外包形式展开业务。截至2019年12月末,山西省内展开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36家(占支付机构总量的87.8%),其中,法人机构1家,分支机构35家;采取外包形式的支付机构29家,占比80.56%.由于收单业务的便利性,加之外包效劳机构的介入,推进了支付机构收单业务迅猛开展,但随着收单市场竞争日益剧烈,各收单市场主体片面逐利,招致违规问题频发,并呈现"劣币驱赶良币"的现象,扰乱收单市场次序,存在风险隐患,亟待标准。

  一、支付机构收单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特约商户准入审核"方式化"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收单方法》)和《条码支付业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条码标准》)规则: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落实实名制规则,严厉审核特约商户的停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的真实性、合法性。但监管发现,多数支付机构未严厉执行相关规则。

  特别是在外包形式下,通常由外包效劳机构对商户初审后将商户材料经过系统直接提交支付机构总公司审核,而其总公司急于扩张范围,对外包效劳机构拓展的商户审核多流于方式,以至为"秒审".而外包效劳机构为了开展更多商户,有的对商户材料不审核,以至会辅佐商户造假。

  (二)特约商户日常管理"空心化"

  在剧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支付机构主要精神在市场拓展方面,对协议签署、商户巡检、日常维护、商户培训、买卖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停留在制度层面,未严厉执行。特别是在协议签署、商户巡检和买卖监测方面。

  一是未按请求签署协议。依据规则,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署银行卡受理协议或条码支付受理协议。但监管发现,局部支付机构未按请求与商户签署受理协议。如投诉事情中,局部投诉人称未签署协议。

  二是巡检制度形同虚设。依据规则,关于自行拓展和外包效劳机构拓展的一切实体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每年独立展开至少一次现场核实。但理论中,支付机构虽制定了商户巡检制度,但由于分公司装备的人员与其商户范围严重不匹配,基本无法完成巡检工作。如某支付机构分公司存量商户近4万户,而其分公司却无专职管理人员。同时,某支付机构反映,如今虚假商户多,很难找到商户,巡检规则难落实。

  三是商户风险买卖监测不到位。依据规则,收单机构发现买卖异常或风险事情的,应采取相应措施。经过调取支付机构活动商户买卖数据发现,局部支付机构存在大量疑似套现或与商户运营范围不符的异常买卖商户,但支付机构均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而中国银联每月反应的风险商户中也仅触及极少局部异常商户。

银行卡收单

  (三)收单业务管理过度"集中化"

  依据规则4,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停止本地化运营和管理。但检查和调查发现,多数支付机构分公司在商户审核、受理协议签署、商户档案管理和外包业务等方面不同水平集中由总公司管理,未按请求落实本地化运营和管理的规则。

  一是商户审核。现场检查发现,局部支付机构在外包协议中,未商定分公司的商户审核职责,由外包效劳机构将商户材料直接提交支付机构总公司审核。

  二是协议签署。调查和检查发现,除银联商务、通联支付等少数在山西省内展开业务较早的支付机构外,其他支付机构在山西省内拓展的实体商户受理协议均由总公司签署,这些商户并不是连锁运营或集团化管理的特约商户。检查中,支付机构山西分公司管理的商户中由总公司签约的本地或异地商户,对该局部商户管理主体界定难,招致违规行为认定难。

  三是商户档案。监管发现,多数支付机构分公司的纸质商户档案均由总公司集中管理、商户管理系统也限于总公司,调阅材料需经过总公司,调取时间长,真实性完好性难保证,影响监管效率。如调取的某支付机构存量商户信息中,局部商户收单结算账户方式上合规,但经测试转账,账号与户名不相符。此外,个别大型支付机构不只商户档案由总公司管理,买卖数据也未"落地",招致基层人民银行无法从中国银联山西分公司调取其商户买卖状况,无法施行精准监管。

  四是外包业务。经调查,多数支付机构在山西省内协作的外包效劳机构均由其总公司签约,局部外包效劳机构与总公司签约后,即可在全国或几个省内展开外包业务,且对局部外包效劳机构及其拓展的实体商户管理职责也集中于总公司,未归入分公司管理,招致基层人民银行控制或调取相关商户信息难,易构成监管真空。如《联网通用月报》5显现,某支付机构分公司活动商户为9300多户,但其报送的存量商户仅1200多户,经调查为总公司签约的外包效劳机构在本地拓展的商户,未归入分公司管理。

  (四)收单外包业务"无序化"

  外包形式是支付机构在山西省内展业的主要方式,特别是在地市及以下地域。但由于多数支付机构对外包业务管理不到位,招致外包市场"无序化".

  一是收单中心业务外包。依据199号文规则,收单机构不得将收单中心业务交由外包效劳机构办理。但在外包形式下,局部外包效劳机构经过APP、小程序或微信公众号上传商户材料至支付机构总公司,由总公司"秒级"完成审核。该流程中,支付机构涉嫌将商户审核、终端秘钥生成与管理等中心业务外包。

  二是受理终端采购外包。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标准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以下简称281号文)规则,收单机构应自主完成受理终端采购。监管发现,外包效劳机构担任受理终端的采购及销售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是层层转包。依据199号文规则,收单机构应经过协议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外包效劳机构转让或转包业务。但日常监管和检查发现,局部支付机构并未在协议中明白制止外包效劳机构转让或转包业务,也未采取措施避免其转让或转包业务,市场上层层转包问题普遍存在。

  四是随意跨省拓展业务。日常监管发现多起周边省份的外包效劳机构随意到山西省内拓展商户引发投诉事情。经调查,均为支付机构总公司签约管理的外包效劳机构所为。

  五是切机、换机、偷机。据某支付机构反映,局部外包效劳机构为降低终端机具采购本钱、非法占有商户,冒充支付机构或银行人员,以晋级程序、巡检或检查的名义,采取切机方式,非法占用其他支付机构机具;采取换机、偷机方式将商户机具骗走,低价卖给收机具的机构和个人,招致相关支付机构商户流失、固定资产损失。

  六是层层"割韭菜"."割韭菜"本来指股市中庄家收取普通散户的钱,韭菜即为普通散户。在收单市场中,韭菜为外包效劳机构、客户(商户),如外包效劳机构推行期承诺以低费率结算,后期经过进步结算价钱补贴前期手续费,俗称割客户韭菜。如辖内就曾发作客户投诉费率进步,请求撤机、退押金等事情。同时,还存在外包效劳机构拿到代理权后,以极低的结算价拓展二、三级代理商,以同样方式或偷取买卖的方式割二、三级代理商的韭菜。

  (五)违规手腕愈加"荫蔽化"

  在严监管形势下,支付机构违规手腕日趋荫蔽。如依据规则8,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效劳机构不得违规宣传。但调查发现,目前外包效劳机构在宣传中以"24小时ATM"替代"套现"、"即时到账"、"刷单"等,以"支持小微商户"替代"一证下机"、以"美丽账单"、"圆满生活"等替代"一机多商户"等。又如将在受理终端自选和直接跳商户的形式,改为"商户池",依照定位来组建商户群,按时间段、银行卡买卖特性随机或有规律的跳商户,以躲避监管。

条码收单

  二、存在的风险

  (一)资金平安存在隐患

  在外包形式下,由于局部外包效劳机构担任录入或变卦商户信息,加之支付机构分公司不能按规则对辖内外包效劳机构拓展的商户停止巡检,不能及时发现异常,为外包效劳机构变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提供可乘之机,商户资金存在极大平安隐患。如2018年发作的"诺漫斯跑路事情",就是外包效劳机构将商户结算账户设置为本人控制的账户,非法占用挪用商户资金。同时,辖内多起投诉事情发现外包效劳机构随意收取"押金""激活费""会员费"等行为,并对外声称可办理高额信誉卡、低息贷款等业务骗取商户效劳费,也给商户形成一定资金损失。

  (二)容易引发恶性竞争

  目前局部支付机构的低价倾销、违规展业行为,形成了整个行业的恶性竞争。如局部支付机构为了疾速扩展市场范围,给外包效劳机构的结算费率为本钱价(如信誉卡0.5025%)以至低于本钱价(如信誉卡0.495%),而支付机构为了获利,则采取套用公益类或优惠类商户、拓展虚假商户(入网手续烦琐、费率高、后期无维护本钱)、违规展开T0业务(收益率高,有的机构默许开通)等手腕展业,使其他合规展业的支付机构生存难,催生了"劣币驱赶良币"的现象,严重扰乱了收单市场次序。

  (三)可能存在非法买卖

  由于商户入网审核不严厉、支付机构分公司本地化规则落实不到位及对外包业务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的存在,为套现、洗钱等非法买卖活动提供可乘之机。特别是局部外包效劳机构为了赚"快钱",以开展"套现养卡"商户、布放"本钱低、入网简、跳商户"的MPOS机具为主,形成大量虚假商户入网,也给公安机关侦破相关案件带来了诸多搅扰。

  (四)投诉调单事情频发

  日常监管发现,支付机构外包业务管理不到位、布放"跳商户"机具是引发投诉调单的主要缘由。如2019年,山西辖内累计受理触及支付机构的投诉50多件,占全部支付结算范畴投诉的半数以上,且85%以上的投诉是由外包业务引发。又如在"跳商户"机具上消费后,账单显现的消费场景与实践常不相符,局部持卡人会以此承认买卖,并请求银行调单、退单。如在处置"诺漫斯跑路事情"的相关投诉中,就发作多起持卡人承认买卖并调单事情。

  三、缘由剖析

  (一)监管层面:监管政策不完善、不统一

  一是支付机构分公司管理方面。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效劳管理方法》规则"支付机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相关制度并未对支付机构分公司组织架构、人员装备、管理职责等作出明白规则。全国各地对支付机构分公司监管规范不一,局部省市自行制定的分公司管理制度不具备威慑力,难以撼动支付机构总公司既定的全国通用管理形式。

  二是手续费率方面。首先是银行卡收单费率仍存在套利空间。2016年9月6日施行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变革(以下简称"96价改"),在规范价钱商户之外,仍保存了公益类、优惠类和特殊计费类等非规范价钱商户。监管发现,局部支付机构存在套用优惠类、公益类和特殊计费类商户的情形。其次是条码收单以低本钱冲击银行卡收单。关于银行卡收单业务,"96价改"规则对发卡行效劳费和清算机构网络效劳费实行上限管理,收单效劳费实行市场调理价,即借记卡、信誉卡刷卡手续费规范费率上限(不包括收单效劳费)分别为0.4025%(16.25元封顶)、0.5025%.关于条码收单业务,《条码标准》规则,条码支付业务应参照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规范科学合理定价。但据调查,目前条码收单费率明显低于银行卡收单费率,如财付通、支付宝给其他支付机构提供的条码收单渠道费率为0.2%,条码收单费率市场价普通在0.2%-0.38%(包括收单效劳费)之间,特别是财付通、支付宝还针对餐饮类商户推出零费率优惠活动。

  三是MPOS终端管理方面。近年来,MPOS终端以其入网简、低本钱、易携带等优势取得了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同时,也为套现、洗钱等非法买卖提供了可乘之机,监管发现,MPOS已成为"一证下机"和"套现"的代名词。目前监管层面对MPOS终端并无相关规则,仅中国银联制定了相关规则,但理论中,由于支付机构未精确标识终端信息,招致中国银联从买卖信息中无法辨认传统POS和MPOS,未停止有效管理。

Mpos

  (二)市场层面:各类市场主体的趋利性

  一是支付机构"缺位".《收单方法》规则,支付机构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管理义务微风险承当义务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但理论中,为降低运营本钱,局部支付机构分公司展业全权拜托外包效劳机构,将本应由支付机构分公司担任的商户进件、商户审核、机具采购、风险核对和商户巡检等职责均拜托给外包效劳机构,与传统的外包效劳机构担任商户拓展、机具布放与维护、商户培训的定位严重相悖。而多数支付机构分公司人员与运营场所装备不到位,职责定位多为对接当地监管部门和中国银联,局部还担任拓展外包效劳机构,未严厉实行收单业务主体的管理义务。

  二是清算机构"漠视".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效劳费与经过其转接的收单买卖量严密相关,因而关于买卖量大的套现类商户、超范围展业的支付机构9等,通常以不是监管部门,无权管理为由,未积极辅佐人民银行维护收单市场次序。

  三是外包效劳机构"猖獗".外包效劳机构收入主要来源于支付机构收单收益的分润、提成。由于外包效劳机构缺乏监管约束和合规认识,从业人员鱼龙混杂,为了利益,无底限地打破监管规则,如大量拓展虚假商户、层层转包、切机等,同时基于外包效劳机构控制大量商户资源,假如支付机构严厉管理,则会面临解除合同、流失商户的风险,招致支付机构"不敢管",对外包效劳机构的违规行为普通视而不见,以至纵容。

  四、监管倡议

  (一)完善监管政策,防止监管套利

  一是倡议制定《支付机构分公司管理方法》,明白支付机构分公司设立条件和管理职责,并请求支付机构在地市及以下地域展业,必需设立办事处或业务部等机构,严厉落实本地化运营和管理规则,增强收单业务管理。

  二是倡议尽快统一银行卡收单和条码收单业务手续费规范,取消银行卡收单优惠类等非规范价钱商户,统一各行业费率,防止监管套利。

  三是倡议制定MPOS终端管理规则,请求各支付机构精确上送终端信息,明白MPOS终端运用范围、入网条件、买卖额度,有效防备非法买卖风险。

  四是树立支付机构和外包效劳机构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准入机制,从源头上标准行业开展。

  (二)施行分类监管,加大监管力度

  针对不同形式的支付机构分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对采取"外包"形式的支付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进步监管频率;对采取"自营"形式的支付机构,可采取监管鼓励措施,鼓舞支付机构经过"自营"形式展业。同时,深化发掘清算机构数据信息,重点对支付机构借贷记买卖占比、银行卡买卖笔均强度等业务数据停止全方位监测剖析,关于偏离渡过高的机构停止重点监管。

  (三)明白义务主体,标准外包业务管理

  支付机构外包业务管理制度通常由其总公司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支付机构分公司无决策权。

  因而,一是倡议统一监管规范,明白必需由支付机构分公司担任管理本地协作的外包效劳机构及其拓展的一切实体商户,实在做好外包业务管理,防止监管真空。

  二是要让外包效劳机构回归根源,明白其仅能从事商户拓展、日常培训与维护、机具布放等非中心业务,严禁从事收单中心业务及应由支付机构自主完成的业务。

  三是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制定外包协议格式条款,在协议中明白制止外包效劳机构层层转包、分包和随意跨省展业。四是倡议制定收单外包业务结算基准费率,防备低价倾销引发恶性竞争风险。

  (四)增强信息共享,强化监管合力

  一是树立跨部门协作机制。树立人民银行、市场监视、公安、银联和协会的协作机制。在企业信息联网核对系统中,增设基层人民银行核对权限,便于批量核对支付机构商户实名制落实状况;结合市场监管部门打击违规、虚假宣传行为;结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行为;中国银联向人民银行开放查询系统,增强风险管理,积极辅佐人民银行维护收单市场次序,针对违规支付机构,采取中止转接等措施;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亲密关注收单市场新意向、新问题及突出问题,及时制定行业自律机制,有效维护收单市场次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防备支付风险。

  二是树立跨地域协作机制。树立支付机构信息共享平台,将不同地域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分公司的监管政策、支付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信息等共享,以便统一监管规范,提升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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